問:A公司為一酒類生產公司,分立為AB兩個公司,A公司為存續公司,不在從事生產銷售,B公司為分立出去的公司,繼續從事酒類的生產、銷售,生產設備等全部歸B公司,A公司分立時賬面確認的可結轉下年的虧損額為500萬元,可否將其中的400萬元虧損額分給B公司?
答:《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一條規定,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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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分立為新A、B公司,A公司屬于被分立企業,分立時是對A公司財產做相應分割,不存在虧損分割事項。如果該分立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且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A公司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新A公司,B公司)繼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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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2-08-02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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