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性稅收優惠。
(1)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3)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3.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規定。
根據《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
(1)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稅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2)上述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仍按照《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4.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結果公示之前企業所得稅預繳按以下規定執行: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引用資料:什么樣的企業比較適合代理記賬
解決時間:2022-07-20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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