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分公司、辦事處都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修訂)》第四十五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辦事處是政府部門、企業機構或其它組織為了便捷的辦理業務或提供服務而設立的辦事機構,是非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不能開展經營活動,只能為其所設該辦事處的公司進行一些協調聯系工作。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4修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在納稅方面,可以區分為所得稅與流轉稅,由于稅種的差異,分公司與辦事處也有著不同的稅法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三條的規定,分支機構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分支機構應該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2]40號)的規定,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
對于境內總公司設立的辦事處而言,由于按照規定不能進行經營活動,因而不存在納稅的問題。但在實際中,部分運營不規范的公司利用辦事處從事經營活動的做法也時有發生,尤其是部分有稅收優惠的總公司,選擇不在各地成立分公司,而是選擇采用“總公司—辦事處”的方式運營,由總公司統一開具發票,從而實現整體稅負的降低。必須指出的是,這種情況是與現有相關法律規定相悖的,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二、流轉稅
分公司雖然沒有法人主體資格,但在我國稅法上,通常是流轉稅的納稅主體,應該按照增值稅、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繳納經營產生的流轉稅。當然,這里需要區分與“臨時外出經營”的區別。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對于辦事處而言,按照法律規定因不具有經營資格,也不存在納稅義務。當然,如前文分析,也有部分不規范的企業利用辦事處進行經營,而從總公司進行開票,需要注意潛在的法律風險。意潛在的法律風險需要注意潛在的法律風
據此,分公司、辦事處雖然都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是在納稅方面差異明顯。尤其,按照規定,以辦事處名義進行經營活動是明文禁止的,簽訂的合同當歸無效。對此,筆者建議,總公司在進行外部擴張、跨地域經營時,應提前對新設機構的性質進行籌劃,集合自身的具體情況規劃好發票開具、合同簽訂、納稅等事宜,在防范法律風險的同時,實現稅負的最小化。
引用資料:什么樣的企業比較適合代理記賬
解決時間:2022-07-1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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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為分公司;一種為辦事處。分公司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一般只能從事總公司營業范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于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匯總后由總公司集中繳納。對于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說,匯總納稅優于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于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企業的分支機構間經常會發生貨物移送的行為,總機構為了避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可以按照《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的規定,設立辦事處一類的機構,不開發票,不收貨款,貨款由客戶直接匯至總部,發票直接由總部開具給客戶。該辦事處只是對貨物的移送負責監督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