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物資系統金屬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工業金屬采購和供應服務。2019年5月,該公司各類金屬材料的不含稅銷售收入額為1000000元。此外,該公司還將一批H型金屬材料用于對外投資,這批材料的不含稅市場價格為20000元
當月,該公司外購貨物情況如下(假定外購貨物貨款已支付,相關票據均在本月認證并抵扣):
(1)外購螺紋鋼120噸,單價每噸4300元,價款516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67080元。
(2)外購鍍鋅板100噸,單價每噸4900元,價款49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63700元。
(3)外購鏟車一部,價款42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5460元,交付倉庫使用。
(4)將本月購進的螺紋鋼20噸轉為本公司職工食堂使用,價款86000元。
(5)由于公司倉庫管理不善,本月購進的鍍鋅板被盜丟失10噸,價款49000元。
(6)本月銷售金屬材料過程中支付的運費均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額共計5000元。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公司本月應納增值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