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有哪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就是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東們把自己的錢拿出來創辦公司,他們投資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獲得收益,簡單地說就是要賺錢。投資做生意其實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所以股東必須清楚自己在一家有限責任公司里有怎樣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才能在公司經營發展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自己投資的目的。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
1.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
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投資計劃和大體的經營方針,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還可以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事項做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除此之外,股東會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股東作為公司股東會的一員,享有出席股東會,參與上述所有公司重大決策的權利(包括參與和制定公司章程)。
2.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股東身份權。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會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還需要建立一個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該把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如果登記事項發生了變化,就要辦理變更登記。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被記載于股東名冊后,股東就可以依據名冊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沒有經過工商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重視工商登記和股東名冊的登記,因為這些是證明股東身份的直接證據。
4.參加股東會議并按照自己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的出資額所占的出資比例越大,他所享有的表決權就越多,其在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發言權就越大。
5.資產收益權。
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根據自己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下的財產,股東可以按照自己的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到相應的資產。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連續五年都不向股東分配紅利,但是這家公司又連續五年贏利,并且還完全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那么那些在股東會不分紅決議中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讓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自己手中的股權。從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公司如果不能與股東達成協議,那么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6.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
其實,這就是公司股東的知情權(也就是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除了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外,公司股東還有權查閱以及復制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權利。
除此之外,股東還可以申請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如果想要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必須先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自己的目的。公司如果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會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的,那公司就可以拒絕股東的要求,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把拒絕的理由說清楚。股東如果不認同公司給出的理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公司允許自己查閱。
7.依據《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自己的出資。
8.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9.對公司管理者的選擇權和監督權(依法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公司的股東會有權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董事會以及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們也有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擔任的董事、監事,有權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或是監事的報告。由股東和公司職工組成的監事會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并履行其他監督職能。
10.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權利。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應當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權利??墒?,定期召開會議有時候并不能滿足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代表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都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必須根據上述人員或組織的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如果董事會或公司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愿意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職責,那就應該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如果監事會或監事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職責,那就由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11.出資退出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是如果出現下列情形,對股東會的這一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自己手中的股權。
(1)有限責任公司連續五年都不向股東分配紅利,但是這家公司又連續五年贏利,并且還完全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這一點前面已經提過,在此不做詳細敘述)。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已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讓公司繼續經營的。
需要注意的是,從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公司如果不能與股東達成協議,那么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了非常嚴重的困難,繼續存在下去會讓股東的利益遭受巨大損失,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困難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12.決議撤銷權。
如果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是公司章程,又或者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那么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13.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做出相關決議,在做出該項決議時,受公司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或關聯股東不能參加該事項的表決。這項表決必須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半數才能通過。
14.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公司董事侵害公司的權益時,公司股東可以向監事會或向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出書面請求,請求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可以向董事會或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的執行董事提出書面請求,要求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從收到書面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又或是情況非常緊急,如果不馬上提起訴訟,那么公司的利益就會遭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在上述的三種情況下,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比較大的損失時,股東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15.依法享有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義務
1.足額繳納自己所認繳的出資。
2.遵守公司章程。
3.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只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間接責任,也就是說股東不必以自己的個人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在公司經營發展期間,公司股東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5.對公司以及其他公司股東誠信。
6.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7.追加出資義務。
追加出資,簡單點說就是公司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出資外,股東會還可以做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額再次繳款。
這項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于任意記載事項,《公司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只要寫入了公司章程,就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8.出資填補義務。
在下列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
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個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知識產權、實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對這些非貨幣資產進行評估作價后發現其實際價額明顯低于公司章程中所評定的價額,那么就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拓展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級別不同,在具體的登記管轄上也有比較細致的分工。因此,我們辦理不同的公司登記,應該到相應的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公司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引用資料:馬鞍公司注冊類型都有哪些呢?
解決時間:2022-06-16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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