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勞務費、咨詢費,該境外公司在境內有設立代表處,我公司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時,境外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0%還是25%?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0%,同時減按10%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該項所得與境內機構、場所無關,即該項所得為消極所得。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該消極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其他所得。從該項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法,可看出該項所得的扣除項目較小,按照國際慣例,對此類所得一般按照較標準稅率為低的稅率征收預提稅,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對外國資本、投資以及專有技術的引進都采取鼓勵措施。10%稅率作為稅收優惠,境外投資者就可以按照20%的法定稅率回到其國內進行稅收饒讓抵免。
而對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從機構、場所取得的,即積極所得,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貴公司所述:“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勞務費、咨詢費,該境外公司在境內有設立代表處”,首先,需判定方該勞務費、咨詢費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其次需判定該勞務費、咨詢費是否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否與境內機構、場所相關。通常境外公司在境內的代表處不會影響該項勞務費、咨詢費的判定原則。
如果該勞務費、咨詢費屬于境外公司在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純勞務所得,其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引用資料:公司注冊地址選擇 你真的想清楚了嗎
解決時間:2022-06-0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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