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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用專利技術?怎么通過專利技術實現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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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問人:匿名
2022-03-29 09:49

最佳答案
  • 如何應用專利技術來實現價值?專利技術除了自行應用以外,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其社會及經濟價值。

    1. 專利權轉讓

    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擁有的專利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有償地轉移給受讓方。專利權轉讓生效后,轉讓方將不再享有專利權,受讓方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享有原專利權人享有的專利權的一切財產權利。專利權的人身權利不能轉讓。

    2. 專利的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是專利權人通過合同的形式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實施其擁有專利權的專利的行為。與專利權的轉讓不同,專利的實施許可其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并沒有轉移,該專利權仍由專利權人保留,被許可人只是取得了該專利的實施權。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同又可分為以下幾種基本情況:

    (1)普通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普通許可的最大優點是有利于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被許可方就必然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因而許可費用也就不及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2)獨占實施許可: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由于這種排他的獨占性,專利權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域范圍內不能再與第三人簽訂包含該合同內容的實施許可合同,也包括專利權人本身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不得實施合同約定的實施專利的內容,即被許可人有權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內排斥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任何人實施合同規定的實施內容。

    (3)排他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排他實施許可與獨占實施許可的區別在于專利權人能否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排他許可合同的優點在于被許可人排除了除專利權人之外的人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權,有利于市場開拓。

    (4)交叉實施許可(Cross Licensing):交叉實施許可,是指雙方以各自專利作為合同標的進行對等交換的一種合作方式。其實質是雙方以價值相等的技術,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相互交換技術的使用權和產品的銷售權。這種合作方式是一種雙贏的策略,采取此策略可以防止相互侵權,達到共同發展的效果。

    近年來,隨著專利訴訟風險逐步增高,科技領域許多公司卷入專利訴訟,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蘋果和三星公司之間的專利糾紛。為壯大自身實力,近來,三星一直尋求與谷歌、愛立信、思科等合作伙伴的溝通,簽署專利交叉授權協議。如2013年底到2014年初,三星與谷歌、三星與思科分別簽署一項為期10年的專利交叉授權協議,使得三星可以更加專注于新產品的研發,無需涉及頻繁的專利紛爭中;2014年2月1日,Twiter與IBM簽訂交叉許可協議,此舉有助于擴充產品專利組合,覆蓋一系列產品和技術,進一步對抗強大的Facebook和谷歌;隨后的2月5日,為避免不必要的專利訴訟,谷歌與思科簽訂了一份長期專利交叉授權協議。由此可見,通過專利交叉許可授權的方式解決專利侵權糾紛或強化公司的競爭力已被各大公司普遍采用。

    在專利交叉許可的實施過程中,由于實施雙方的專利組合價值不同,通常會產生專利價值平衡問題,處于劣勢的公司需要向處于優勢的公司支付一定的補償。

    3. 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的強制許可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通過行政申請程序(有時需要由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 直接允許申請者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并且向其頒發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的強制許可也稱“非自愿許可”,是對專利權人的限制措施之一,實際上是對專利權的一種行政干預。

    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締約國以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為理由發放強制許可,需要受以下條件限制:

    (1)專利權人的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沒有正當理由。如果專利權人有正當理由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各締約國不得準予強制許可。

    (2)各締約國只有在專利權人從申請專利之日起滿四年或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三年(以后滿期的期間為準)沒有正當理由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專利才可以準予強制許可。

    (3)強制許可只是普通許可,而不能是獨占性或排他性許可。因此,在強制許可授予之后,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實施專利,也可以將專利許可他人實施。

    (4)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不得授予分許可(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 而且,除了與利用該許可的部分企業或商號一起轉讓外,也不得轉讓給他人。

    (5)強制許可不是無償使用,強制許可實施人應付給專利權人合理使用費。雙方對強制許可的使用費達不成協議的,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做出裁決。專利權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遵守上述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專利法對強制許可還做出了以下具體規定:

    ①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可以給予強制許可。

    ②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給予強制許可。

    ③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之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在此情況下,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專利的強制許可。

    ④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及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

    ⑤除了由于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及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以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⑥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可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做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對于制藥企業來說,專利是保護其創新成果的有力武器。但是,當私利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必須有一個解決機制進行平衡。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就是平衡公共健康和專利保護的有效機制。WTO 于2003 年8月30 日通過協議,發展中國家與最不發達國家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及其他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安全危機時,可通過強制許可制度自己生產有關藥品,而且一些無生產能力的國家也可獲得由此而生產的藥品。最近幾年,包括泰國、巴西、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南非等在內的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啟動強制許可,同時也有一些國家利用強制許可作為籌碼,迫使外國制藥廠降低藥物價格,使自己國家的百姓受益。

    雖然強制許可制度可以使不發達國家有機會獲得公共健康安全和保障,但從知識產權激勵創新的功能來看,可能會影響容易被啟動強制許可的藥品的研發。制藥企業為了保住自己的利潤和銷量, 很可能轉向研制和生產富國急需的藥品,包括治療心臟病、糖尿病和癌癥等所謂“富貴病”的藥品,而把治療肺炎、艾滋病、痢疾、肺結核和瘧疾等疾病的藥物研發放在一邊,因為富國的病人相對更能承受藥品價格的壓力,滿足制藥企業維持較高利潤水平的要求。如1975 年至1996 年開發的1223 個化學制劑中,只有11 個是用于治療熱帶疾病,其余都是治療陽痿、肥胖和謝頂等利潤豐厚的藥品。這個問題比起經過艱苦談判、反復磋商而促成的藥品強制許可,容易被忽視但同樣重要甚至更為嚴峻。

    4. 專利池聯營

    “專利池(patent pool)”是專利的集合,也稱專利聯盟、專利聯合授權等,是由兩個或多個專利權人相互間交叉許可或向第三方許可的協議安排。組成專利聯盟的各成員為了合作許可專利而將各自的專利通過簽訂協議或者合同的方式將許可權集中轉移到某個獨立的組織或者共同組織的聯盟實體,專利池的成員可以使用“池” 中的全部專利,成員之間可以相互免費許可,專利池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則可以通過支付使用費使用池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專利,而不需要與池中每個專利的權利人尋求單獨的許可。

    專利池是一種正在興起的知識產權商業模式,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消除專利實施中的授權障礙,有利于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同時另一顯著作用是能顯著降低專利許可中的交易成本,增加企業專利使用許可費收入。因此,專利池其實是一種市場化的交易機制,是不同專利權人基于一系列協議而形成的專利集中管理授權機制。專利池利用不當也可能產生消極影響,會導致市場壟斷,阻礙市場的有效競爭,并且專利權人可能會利用專利池來規避無效專利的訴訟風險。

    1856 年專利池最先在美國出現,即縫紉機聯盟。我國專利池大部分集中在電子信息產業,具有代表性的包括閃聯、AVS 和中彩聯等專利池。

    在種種專利池中,基于技術標準的“前端控制”型專利池是最具有戰略意義的。“前端控制”型專利池是指由相關產業的企業組成技術聯盟,根據技術聯盟中各成員的優勢,聯合和分工研發核心技術、形成核心專利而構建的專利池。專利池構建完成后,以核心專利為基礎形成技術標準,從而贏得顯著競爭優勢。

    引用資料:松江商標注冊后的注意事項

    解決時間:2022-03-29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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