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可專利性保護,這一專利保護對象就是計算機軟件技術發明。如果符合授予專利的實體要求,就產生了軟件專利。計算機程序能否成為專利保護客體以及多大程度上受到專利保護,都需要計算機程序專利客體審查標準作指導。
一、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
計算機軟件可專利性,是指軟件屬于應當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計算機軟件作為信息產業的支柱之一,對其進行制度保護是必要的。專利法上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的主要特點有:①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即利用自然規律解決生產、科研、實驗中各種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征組成;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兩種類型;③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
我國局頒布的《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對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問題作了專門的規定。該指南重申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計算機程序本身”,即《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所界定的“為了能夠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
計算機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可獲得專利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是指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計算機程序,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著作權和專利保護的對象既有聯系——均含計算機程序,又有本質區別——專利保護的是以計算機程序為基礎,并通過流程計算對計算機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技術發明。
這一專利保護對象就是計算機軟件技術發明。如果符合授予專利的實體要求,就產生了軟件專利。如果發明專利申請只涉及計算機程序本身或者是僅僅記錄在載體上的計算機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論它以何種形式出現,都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如果一件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是為了解決技術問題,利用了技術手段和能夠產生技術效果,就不應僅僅因為該發明專利申請涉及計算機程序而否定該發明專利申請屬于可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
二、計算機軟件專利客體的審查及其標準
任何一項專利申請在獲得專利授權之前需要通過以下幾步審查:首先審查是否滿足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要件;其次是實質性審查,即審查技術方案是否滿足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再次是審查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撰寫是否滿足法律所規定的條件。
可見,專利審查首先要對專利客體進行審查,就是審查提交申請的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保護客體的要求,是否在專利法保護的范圍之內,滿足專利客體的審查標準是被授予專利權的首要條件。
專利客體審查主要通過以下兩個步驟進行:第一,審查提交申請的方案所涉權利要求是否僅僅限定專利法明確予以排除的對象,若是,則直接否定其專利客體的地位;第二,若權利要求的方案通過了前項審查,再判斷其是否滿足專利法概括出的可專利性條件,并最終對該方案的專利客體地位做出判斷。
在進行客體審查時,對這些方案是否具備“實質三性”先不予評價,只按照客體審查標準對方案是否能成為專利法客體進行評判。關于這個審查順序,我國的《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即“實質審查”部分中也是有所體現的,有關專利客體審查的規定在第一章(排除不授予專利權的申請),有關“實質三性”審查的內容在專利客體審查之后,即第三章(新穎性)、第四章(創造性)和第五章(實用性)。
按照通常的審查順序,應當是在肯定某個技術方案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客體之后,再對其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進行評價。這樣的安排可以使得在專利客體的審查階段就排除不可專利性的客體,只對符合專利保護客體的專利客體進行“實質三性”審查,這將大大減少審查工作量,提高了審查效率,同時也節省了大量的審查資源。
專利審查標準是指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用于衡量專利申請能否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中的審查標準性規定及其他具體標準的集合。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的專利客體審查標準,則是計算機程序成為專利客體必須要滿足的條件,是審查計算機程序能否被授予專利而獲得專利法的保護的標準。
計算機程序能否成為專利保護客體以及多大程度上受到專利保護,都需要計算機程序專利客體審查標準作指導,因此,建立一套明確合理的計算機程序專利客體審查標準意義十分重大。
引用資料:獲取商標的另一種途徑之商標轉讓
解決時間:2022-01-28 20:45
鄭重提示:線上咨詢不能代替面談,財稅顧問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