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向個人借款,沒有簽訂協議,只有收據,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對于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稅,而既非銀行又不是其他金融組織的企業向個人的借款,無論是否簽訂借款合同(或協議),或者出具其他憑據,均無須按“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引用資料:代理記賬公司能為我們解決的問題
解決時間:2022-05-1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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