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的公司,上個季度已經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分攤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您好,深圳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
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依據的條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是,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
如果不是,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季度符合條件,其多預繳的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引用資料:企業節稅方案:減壓也得找對方法
解決時間:2021-10-0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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