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2015年列支的成本中,有部分附件表明業務實際發生在2014年,附件結算表等資料顯示為2014年,但發票開具的時間是2015年,這部分費用能否在2015年稅前扣除?
答:《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發票所載成本或費用,納稅人應根據權責發生制確認是否形成2014年度的成本或費用,如果屬于2014年度成本或費用,會計上應進行確認,同時作為2014年度成本費用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的,不再進行納稅調整,匯算清繳期后取得的,應作為“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進行專項申報追補扣除。
引用資料:與企業財務密切相關的行業——代理記賬
解決時間:2021-09-3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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