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業的納稅信用評價時限如下:
一、新設立企業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辦理涉稅事宜的,稅務機關應在2018年4月30日前對其納稅信用進行評價;從2018年4月1日起,對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企業,稅務機關應及時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和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稅務機關在每一評價年度結束后,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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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1-06-23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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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是次年的4-5月份發布上一年度的年度納稅信用評級的。
按往年的時間,一般是四月份開始登記評估,然后五月份公布數據,大家發現有問題可以復核。
稅務機關每年的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同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信用復評的機制。納稅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復評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企業,稅務機關及時進行納稅信用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