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在2012年注冊的,16年就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公司注冊所在地在上海,注冊公司就沒有經營過,只辦理了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還有開戶銀行和公章。但沒有去稅務局申請金稅盤和發票本,也沒有報過稅,相當于注冊了就不管理的那種。如果我司不想撤銷有什么后果
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注銷的,法人代表將會有以下影響:
1、不能貸款;
2、不能辦移民;
3、不能領養老保險;
4、公司每年會被稅務局罰款2000-10000元;
5、會被阻止出境;
6、列入工商黑名單,以后不能再擔任法人代表。
根據不同經營異常情形移出流程如下:
四種情形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1、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流程:
一、進入中經慧稅(聯貝財務集團)官網。
二、進入后選擇您企業所屬的城市或者省份站點。
三、進入工商企業年報系統。
四、進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指南。
五、查看列入異常原因,有四種異常,選擇相應的。
六、逾期未申報的補報未按時申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地址異常等其他異常原因處理辦法上面都有說明。
七、下載《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八、帶上《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證明材料,需要什么證明材料上面都有說明,不同異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帶上以上資料到企業所屬工商局大廳提交申請。等待審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什么影響: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今后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銀行信貸、合同簽訂、海關通關、企業外籍人員工作證件等、、將受到信用約束機制的影響。
提示該企業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4種不同原因申請移出異常名錄:
一、未按規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攜帶資料(見表格底部說明)前往企業所屬工商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二、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中經慧稅(聯貝財務集團)官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三、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四、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引用資料:外資公司注冊資金實繳還是認繳別搞混了
解決時間:2021-03-2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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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必須要吊銷轉注銷,要不挺麻煩,一旦列入黑名單不能高消費,不能坐高鐵和飛機
營業執照被吊銷是一種處罰,也就是主體資格雖然存在,但已經是退出市場了,這是不能恢復的,也有部分省市交納了罰金以后恢復的情況,你可以到本地工商局咨詢以下。可以先提出行政復議復議結果不滿意提出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行為,恢復原狀。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是市場主體退出市場的兩種方式,盡管兩者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的消亡,但其法律后果卻大不相同。注銷登記以企業申請為前提,是企業的主動行為,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途徑,它既是出資人、股東的合法權利,又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吊銷營業執照則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做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企業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其民事主體資格、經營資格隨之消亡,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市場經營活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得使用,《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文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次,被吊銷企業的出資人或有限公司的股東應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拒不清算的,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另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拒不繳回的,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